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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究竟是如何现身拍卖市场的?
12月19日,据新华社报道,围绕国有博物馆对捐赠品的认定与处置、文物捐赠人权益如何保护等焦点问题,记者对南京博物院负责同志、捐赠人代理律师以及业内专家进行了追踪采访。
南京博物院向记者出示了专家鉴定记录及有关流程证据。另外,史料展示了《江南春》图卷划拨、调剂、退藏、销售的相关经历,其去向轨迹逐渐清晰。
其中几个关键环节是,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报告,请求“将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即博物馆的处理品)进行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原江苏省文化厅同意后,1997年5月8日,被专家认定为赝品的《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销售清单明示为《仿仇英山水卷》。
在此过程中,有几处疑点值得追问。
一问,南京博物院将《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并由后者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据新华社报道,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台《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办法,由原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对一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不宜入藏。随后,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调剂报告,并最终将《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
然而,查阅《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那么,南京博物院在认定《江南春》图卷不宜入藏后,是否按规定“另行建立专库存放”?另外,在将其调剂处理、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前,是否按规定“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
根据新华社报道来看,南京博物院对这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再次审核时,相关者为“原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这些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规定?
这些问题关乎《江南春》图卷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值得被认真探究。
二问,南京博物院“背着”捐赠者处理《江南春》图卷的过程是否合情合理。
从20世纪60年代鉴定为“伪作”到20世纪90年代决定划拨、调剂,直至2001年销售,跨越三四十年,其间,捐赠方庞家人毫不知情。这也是此次事件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
那么,捐赠人是否有权了解捐赠品的保管和处置情况?对此,现行法规有明确规定。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这些法律的施行时间或许在《江南春》图卷被调剂处理之后,但其中基本的法理精神是明确的,那就是,博物馆在对赠品的处理上应尊重捐赠人的知情权。此次事件中,捐赠方庞家人毫不知情,意味着南京博物院可能损害了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对捐赠行为的合理期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如果南京博物院和捐赠方庞家订立了捐赠协议,其对《江南春》图卷的处理,则可能面临更严肃的拷问。
三问,除了《江南春》图卷,当初被鉴定为“伪作”的5件书画作品中,另外4件具体流向何方?这同样值得查清。
博物馆作为文物保管和传承的机构,负有保护文物安全和完整性的责任。画作从博物馆流出并出现在拍卖市场,已然引发了公众对文物管理漏洞的质疑。
无论这些画作是真是伪,此事处理过程中都暴露出诸多疑点,如南京博物院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清。它不仅关乎具体画作的真伪和处置,更关乎文博机构的文物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信力等深层次问题,需要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