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特约评论员 江德斌
“这个机构瞒着家长跟未成年小孩签的合同,里边几十条‘公司有权做什么’,几乎没有我小孩有权做什么的内容。”7月27日,山东德州的李丽(化名)向媒体求助,其14岁的女儿小云与济南一家MCN公司签下“卖身契”,因不堪忍受公司一些做法强行退出后,被起诉索赔1.7万元“损失”。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从报道看,在小云与该MCN公司签约时,年仅14岁,尚属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享有独立签约的权利。而且,MCN明知小云是未成年人,却仍然使用注明“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固定格式合同,本身就与小云的真实年龄和法律权利不符,存在根本矛盾。所以,这份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该份协议注明“双方非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试图以“合作关系”为名,甩掉“劳资关系”责任。但实际上在其他条款里,却对小云有日常工作安排、工作量标准、收入分成比例、奖罚等管理约束,并且有收入流水可佐证,切实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无法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须知,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该机构在明知小云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雇用小云,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同款特别强调,“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MCN所从事的网络直播业务,就是该条款严明禁止之列,因此即便后来与家长补签了“监护人同意书”,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小云的表述可知,“出租屋都是女生,好几个未成年”,说明该机构不仅雇用了小云,还与其他未成年人签订了劳务协议,有可能都属于类似的情况。劳动监管部门应及时干预,强制解约,让家长将孩子们领回家。
另外,该机构通过固定格式协议便利,设置了一系列对自身有利,却对小云极为不利的不公平条款。比如“公司不承担任何雇主责任、用人责任、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工作产生的交通、住宿、服装、场地等费用,由小云承担。”由此,公司只需提供办公场所,既可享受收入分成了。而且,合同规定,如果小云擅自接第三方活动、擅自提取佣金、劝诱员工离职、违反保密要求透露合同内容,均需要赔偿不低于50万元。如此高额的赔偿金,亦与小云的收入状况极不相称。可见,该固定格式协议权责不对等,让劳动者承担了过多责任,俨然就是肆意盘剥员工的“卖身契”,亦属于不规范合同。
同时,从报道可知,该MCN男老板在日常管理中,还涉嫌扣钱、体罚、羞辱员工、强迫劳动、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信息就是公开的“举报信”,劳动监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尽快对该机构进行详尽调查,对涉及非法用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纠错,并予以严厉惩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提请司法部门介入。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风生水起,在丰厚利益的诱惑下,大量MCN机构涌入赛道,招募、培养主播,奋力拼抢市场。但是,由于行业缺乏规范制约,MCN乱象丛生,非法用工、侵占主播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屡屡上演。
有鉴于此,为促进网络直播和MCN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并引导行业协会组织拟定合法合规的劳务协议、管理规章等,在全行业推广使用,推动MCN机构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